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海岸路138号。 负责人:王仕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锡亮、周珂,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号万科假日风景小区55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22040219851115221X。 被告:周宁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号万科假日风景小区55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诉被告李**、周宁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富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