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璐畅,住所地任丘市,联系方式137××××5456。
被执行人任继伟,所在地任丘市,联系。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璐畅与被执行人任继伟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982民初5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4月2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5月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21年6月3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被告辩称
五、2021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任继伟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冀0982民初501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