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永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华悦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望新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郭毅。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永东、吴小红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华悦星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朱永东、吴小红共同申请再审称:1、一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举证时效期内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达到交房条件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2020年1月20日之前从未收到过也并不知晓涉案房屋达到了收房标准或经过了政府职能部门的验收合格。申请人是从2020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在微信业主群中发布的房屋竣工信息中得知房屋竣工的消息。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规定,逾期交房截止时间应为2020年1月19日。2、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1934号另案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相同,但该案将逾期交房截止时间调整至2020年1月18日,相比申请人的判决逾期交房时间相差59天,相关赔偿金额相差4926元。因此,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明显错误。请求:改判支持申请人在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由被申请人赔偿逾期交房(2019年6月30日至达到合法交房条件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之日2020年1月18日)的违约金15998.4元,赔偿逾期交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161.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所有的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由此,法律已对当事人的权利赋予充分的程序保障,二审程序亦应成为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常规途径。再审审查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措施,是当事人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鉴于该特殊性,对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亦应严格把握,否则可能导致申请再审权利的滥用,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到本案,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朱永东、吴小红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了认可,亦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正常处分,理应得到尊重。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定,故对朱永东、吴小红的再审申请可不予审查及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朱永东、吴小红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