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郎川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黄运祥,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罗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执行人:徐桂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执行人:李文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执行人:阮书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执行人:吴桃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审理经过
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光明、徐桂新、李文霞、阮书祥、吴桃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皖1821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贷款本金444990元及利息306368.82元(截止2021年1月25日为306368.82元,余息续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诉讼费8650元。 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保险、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徐桂新名下位于建平镇钟桥老街与郎宁新路交汇处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吴桃花名下位于郎溪县建平镇钟桥郎宁新路东侧的不动产本院均已查封,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该不动产。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2021年7月19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 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