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路东升社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某某,女,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岳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方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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