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铁西行政执法某某大队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抓获,同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9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21)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10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辽A×××××机动车由西向南行驶至揽军路路官二街西向南匝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4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如能足额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9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