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0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地址:崇信县双拥路4号。
负责人:吕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行青年路支行行长。
被告:王某1,男,汉族,农民,住崇信县。
被告:王某2,男,汉族,农民,住崇信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诉被告王某1、王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00元,减半收取344.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