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0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地址:崇信县双拥路4号。

负责人:吕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行青年路支行行长。

被告:王某1,男,汉族,农民,住崇信县。

被告:王某2,男,汉族,农民,住崇信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诉被告王某1、王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00元,减半收取344.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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