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和平县,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粤1624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粤16刑终12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于2021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次表扬并28分。本次在原审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益文 审判员 林国伟 审判员 陈 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