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居支行,住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与凤凰大道交汇处国贸广场金融大厦1楼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742290641R。
负责人:张勇军,该行行长。
特别授权代理人:黄坤,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唐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居支行与唐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04民初98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其它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信用卡透支本金37070.52元及利息、违约金、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2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查询工商、证券、车管、房管、保险、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唐军与案外人彭林共同登记有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6号】一套,已被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并向首封法院船山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其名下还有于2003年8月1日注册的车牌号为川JT××××的风神牌汽车一辆,申请人暂不申请查封,通过调查走访及联系申请人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且通过申请人申请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