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系原告汤慧之兄。
被告:湖南芸壹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玉兰路577号达美苑3栋塔楼、3栋4栋裙楼及地下室456。
法定代表人:邱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汤慧与被告湖南芸壹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芸壹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芸壹汇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汤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芸壹汇公司支付劳务费2949元;2、诉讼费由芸壹汇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汤慧于大三暑假2020年6月10日进入芸壹汇公司,担任电话销售,至同年7月31日终止劳动关系。芸壹汇公司拖欠7月份工资未付。为此,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芸壹汇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慧作为大学生,利用暑假工到被告芸壹汇公司务工,双方劳务关系成立。汤慧从2020年6月10日起到2020年7月31日,在芸壹汇公司务工,芸壹汇公司应当支付劳务报酬。根据工资条记载及汤慧自认,芸壹汇公司已经支付6月份工资及7月份部分报酬1000元,尚欠汤慧2949元未付,因此,对汤慧要求芸壹汇公司支付2949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芸壹汇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湖南芸壹汇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汤慧劳务费2949元;
二、驳回原告汤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湖南芸壹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