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团结南路59号御园公馆1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悦,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守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崔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与被告王守顺、崔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当事人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撤诉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14.21元,应予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撤诉。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14.21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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