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镇青岩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常兴店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金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常兴店镇。
法定代表人:贾中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镇青岩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金源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782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执行款712447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账户,但上述账户内余额均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余额均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无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但目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