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运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孟春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东黎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运裙与被执行人孟春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琼027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原告诉称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孟春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运裙清偿借款294700元及利息(其中:95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3日开始计算利息;752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30日开始计算利息;83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17日开始计算利息;415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3日开始计算利息;以上利息均按照6%年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驳回原告周运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7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孟春停负担。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孟春停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一辆。
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顺利实现,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孟春停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孟春停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