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某,女,汉族,住白银市。
被告:张某,男,住白银市景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白银市景泰县,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移送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志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景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