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六枝特区公路管理所,住所地六枝特区九龙街道矿业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2034293605191。

法定代表人:左苑伶,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晶,执业证号32409011100062。

被告:陈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审理经过 原告六枝特区公路管理所与被告陈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晶,被告陈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六枝特区公路管理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750元。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019年六枝特区党委、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等根据省市相关机构改革文件精神作出相关文件后,六枝特区人民政府于同年6月5日作出六府办法[2019]30号《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并印发给原告,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组织学习并说明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故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违法行为。被告应于2020年10月23日前提起仲裁。但根据六特劳人仲案字[2021]第46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时间,被告申请仲裁的时间应当不早于2021年2月5日,显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被告辩称 被告陈林辩称,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口头通知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1月停发被告工资,2020年2月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被告于2020年3月向六枝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原告要求被告暂缓提交申请,并组织被告等8人协商解聘补偿金事宜,其中7人达成和解同意原告的承诺。后因原告未兑现承诺,被告于2020年12月再次向六枝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故被告未超过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总人数在10%以上的,用人单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剪人员”,但原告均未按该项规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而是根据政府文件单方面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综上,原告主张的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原告聘用的片区线路管理员,于1985年7月1日起在原告处工作,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17日向被告颁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资格证》,原、告自2015年起至2019年,分别与被告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被告的工资为2375元/月。2016年度,被告代原告向六枝特区社保部门缴纳了应当由原告缴纳的社会保险金6321.3元。2019年,六枝特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央、省、市的规定,对政府职能部门等相关机构进行改革,本次机构改革涉及到原告职能转变、机构人员裁减。2019年10月24日,原告召集被告陈林等聘用人员召开机构改革会议,将因机构改革需要裁减陈林等聘用人员的决定,告知了参会的陈林等聘用人员,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于2020年2月10日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被告的工资为2375元/月。2021年1月21日,六枝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被告的劳动仲裁申请,仲裁事项为:1、裁决原告补偿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750元;2、裁决原告退还被告2016年度个人支付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6321.3元。2021年3月22日,六枝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六特劳人仲案字(2021)第45号仲裁裁决,裁决:1、原告向被告支付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80750元;2、原告向被告支付由被告代原告垫付的2016年度社会保险金6321.3元。原告对该裁决的第一项裁决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居民身份证》1份、《仲裁裁决书》(六特劳人仲案字[2021]第45号)1份、六盘水党办字[2019]2号文件1份、六特发[2019]2号文件1份、六机编办[2019]3号文件1份、六机编办[2019]119号文件1份、六府办发[2019]30号文件1份、《会议记录》1份、《会议签到册》1份,被告提交的《居民身份证》1份、《仲裁申请书》1份、《受理通知书》1份、《仲裁裁决书》(六特劳人仲案字[2021]第45号)1份、《劳动合同书》5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1份、《证明》1份、《岗位资格证》1份、《2016年社会保险金扣款说明》1份、《社会保险基金缴费清单》1份、《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1份、《案件日常联系登记》2份、《六枝特区公路管理所招聘工人工资单》10份,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申请原告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二、原告应否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原、被告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均无异议。原告认可被告自1985年7月1日起在原告处工作至2019年12月31日共计34年6个月,被告的工资为2375元/月。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是2019年12月31日,被告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提起仲裁,但被告未在该时限内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被告丧失胜诉权的主张,因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被告是2020年2月10日才收到原告向其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书》,且被告于2020年12月29日就已向六枝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被告的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原告根据政策规定进行机构改革需要裁减人员,原、被告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被告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原告可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根据该条第三项规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对原告要求判决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原告给被告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显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间为34年6个月,故被告的经济补偿应当按34.6个月计算,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为:2375元/月×34.6月=82175元,被告要求原告支付8075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退还被告代替原告缴纳的2016年度社会保险金6321.3元,根据规定,该费用应由原告缴纳。该费用系原告从被告的工资中扣缴,实质上是原告拖欠被告的劳动报酬,该主张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因此,原告对被告代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应予退还给原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原告六枝特区公路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陈林经济补偿金80750元;

二、原告六枝特区公路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陈林代原告六枝特区公路管理所缴纳的社会保险金6321.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六枝特区公路管理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维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 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