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天元南路北段。 负责人:李本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巴维波,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黄本英,女,汉族,1961年05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9196105xxxxxx,住新县城关。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本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本英在62170025800xxxxxx38_15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9132.5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本英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5800xxxxxx38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0789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