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爱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遂溪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刘爱群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遂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00000元。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时起立即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经查询本地各储蓄银行、国土、房产和车管等部门,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9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0823执7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成玉 审判员 林景华 审判员 李康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詹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