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燕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山公主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镇石塔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88867R。 法定代表人:江美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易林,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燕华与重庆山公主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燕华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燕华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燕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刘燕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韩世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陆 野 书 记 员 彭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