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鹤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幼儿园就读,住址黑龙江省嫩江县九三农垦社区A区8委*号

法定代理人;王殿海(王鹤铭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九三农垦社区A区8委*号

被执行人:李向君(王鹤铭母亲),女性,****年**月**日出生,住住大西江社区A区小康楼1单元202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殿海与李向君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王鹤铭与被执行人李向君抚养费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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