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伟峰,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港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华杰,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一部刑诉(2020)Z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伟峰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伟峰及其指定辩护人陈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30日19时许,被害人陈伟聪将一辆紫粉色台铃牌电动车停放在赤坎区跃进路13号店铺门前,离开时忘记拔掉电动车钥匙。被告人胡伟峰经过时发现该辆电动车车头插着钥匙,遂起贪念,直接坐上电动车将车开走。第二天胡伟峰以600元的价格将车转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的台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16元。
被告辩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记录、现场勘验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胡伟峰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伟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116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胡伟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伟峰及其辩护人陈华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伟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1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伟峰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胡伟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胡伟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决定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伟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胡伟峰人民币3116元退赔给被害人陈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