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陶文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任保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陶文龙申请执行任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陶文龙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任保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陶文龙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8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保君名下存款予以冻结。现该案已履行完毕,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任保君名下存款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任保君名下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