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何波,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区。
审理经过
何波罚金一案,(2017)皖110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合计2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调查,2021年9月17日委托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代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湘E×××××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波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