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保忠,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2020年12月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202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保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 年4月3日11时许,田某向被告人许保忠索要欠款,二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许保忠驾驶其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办事处邮局路口被田某拦住,许保忠报警,民警赶到后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将其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许保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9mg/100ml。被告人许保忠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保忠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保忠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许保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保忠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保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