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沈阳中铁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0889750559,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四北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惠钢。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中铁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沈阳中铁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3×××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76129.4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