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金松,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莱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二部刑诉[2021]Z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松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金松驾驶三轮自行车携带铁锤至莱州市上,利用锤击垃圾桶轮子的方式,将垃圾桶轮子拆卸,盗窃垃圾桶金属轮轴14根。 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金松驾驶三轮自行车携带铁锤至莱州市上,利用锤击垃圾桶轮子的方式,将垃圾桶轮子拆卸,盗窃垃圾桶金属轮轴5根。 被告人刘金松将上述19根金属轮轴分三次混入其它废品中卖给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40元用以日常消费。 2020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金松驾驶三轮自行车携带铁锤至莱州市上,利用锤击垃圾桶轮子的方式,将垃圾桶轮子拆卸,盗窃垃圾桶金属轮轴2根,该在继续作案时被群众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盗的21根金属轮轴价值人民币189元。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原主经济损失,取得原主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金松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赔偿原主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金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原某1、原某2、赵某、王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一宗,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一宗,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侦查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一宗,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刘金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金松盗窃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金松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金松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交纳)。 二、没收被告人刘金松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元,上缴国库(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显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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