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现住吕梁市。

被告:关×,兴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段×诉被告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关×偿还原告段×借款48000元,及从2017年12月11日至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按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1日被告关×向原告借款48000元,亲笔书写借据,签字压了手印,后又书写保证书一张,每月最少还1000元,还不上按1.5%计算利息。后被告仅给了三个月共3000元,被告关×再没有偿还过借款,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已给付的3000元再归还利息时可以扣除,请求人民法院秉公执法,公正判决。

原告举证

原告段×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借条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关×未到庭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1日被告关×向原告段×借款48000元,双方约定每月还款1000元,如不能按期还款,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被告关×为原告段×出具出具借条一支。借款后被告关×按约定偿还原告段×三个月共3000元,剩余部分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主张被告关×向其借款,提供借据一支予以证明,被告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依法进行答辩、举证、质证,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段×提供的借据应予认定,原告段×请求被告关×偿还借款本息,本院应予支持;但被告关×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三个月共3000元,应视为偿还本金,被告关×未能按约定偿还尚欠的45000元,应按双方约定自2018年3月11日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段×借款45000元及2018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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