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龙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梁武山,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广西龙州县,现在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梁武山罚金一案,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423刑初8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应当缴纳罚金10000元,但其没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措施如下:
1.于2021年6月18日向梁武山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6月17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线下传统查控方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梁武山名下的财产信息,并对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帐户予以额度冻结;
3.对被执行人梁武山住所地广西龙州县住宅进行调查,该房屋系其父亲建筑,其未成年人就犯罪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梁武山住所地村委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
5.对被执行人梁武山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梁武山现还在监狱服刑,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审查核实并报本院院长批准,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