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俊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乐市人。
原告:崔保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乐市人。
原告:崔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乐市人。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崔立飞,系赵俊芬之子、崔保立弟弟、崔云哥哥。
原告:崔立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乐市人。
被告:赵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乐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赵俊芬、崔保立、崔立飞、崔云与被告赵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赵俊芬、崔保立、崔立飞、崔云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俊芬、崔保立、崔立飞、崔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