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肃北县信用联社),住所地肃北县党城湾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白永国,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崔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肃北县人,系肃北县公安局职工,现住肃北县。
被执行人:蒙娜,女,蒙古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肃北县人,系肃北县水务局职工,现住肃北县。
被执行人:崔进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肃北县人,住肃北县。
被执行人:何永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肃北县人,住肃北县。
审理经过
肃北县信用联社与崔炜、蒙娜、崔进生、何永霞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冻结了被执行人崔进生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崔进生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崔进生在中国农业银行肃北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