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健夫,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79********,住德江县合兴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健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张健夫在中国工商银行240806810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85.8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