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水岸人家。 法定代表人:董长城,经理。 被告:孟丽新,女,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丽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夏 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鑫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