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洪国,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8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荣,新疆车排子垦区三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保国(曾用名胡宝国),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8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燕,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香(胡保国之妻),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8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国与被告胡保国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国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洪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洪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