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贯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杨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贯勇与被执行人杨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3民初21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姣向申请执行人贯勇偿还借款194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6.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杨姣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收益性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均未发现其名下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杨姣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兵剑 审判员 梁学斌 审判员 蒲玉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