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会宁县兰能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2MA71A7HH1T。

法定代表人:蒲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会宁状元府邸大酒楼,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酒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会宁县兰能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会宁状元府邸大酒楼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会宁县兰能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拖欠原告采暖费84434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74.70元(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位于××县邸大酒楼自2017年供暖季开始由原告实施供热,被告应以每采暖季31元/㎡的标准向原告交纳采暖费,自2019年供热季开始被告拒绝交纳,至今拖欠采暖费84434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供热的的位××县的状元府邸大酒楼名称为会宁县佳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孙佳良,原告以会宁状元府邸大酒楼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会宁县兰能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会宁县兰能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1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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