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07月27日对吴仕金与瞿开应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2625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黔2625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另查明,被告瞿开应丈夫为吴仕友,又名吴世友,已去世。”现更正为“另查明,被告瞿开应丈夫之父为吴仕友,又名吴世友,已去世。”
本裁定书与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