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双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阳曲县村民。 被告: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曲县东黄水镇故县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江海,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清徐县清源镇文源路花园街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军,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住阳曲县高村乡高村新农村91号。

审理经过

原告梁双鹏与被告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双鹏,被告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江海、范玉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双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0776元(1796元/月*6个月);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份起,原告开始在被告处工作,工种为运焦车间看守运输皮带,平均 每月工资1796元。节假日不休息,工作时间为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被告从未支付过原告加班工资。且在被告处工作三年后,被告才开始为原告交纳了两年的养老保险,其他社会保险均未缴纳。2015年10月被告以原告年满60周岁为由将原告辞退,但拒不支付原告任何经济补偿。原告认为应当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被告对同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赔偿标准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个月本人工资及加班补偿金一个月本人工资共计六个月本人工资。但截止目前在长达五年的维权过程中,被告仍然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向阳曲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作出阳劳不字【2020】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原告认为自己年龄虽然超过60周岁,但仍然应当由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请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的主张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应依法驳回其全部诉求,原被告于2015年10月终止劳动关系,原告应在2016年10月前申请劳动仲裁,现在已远远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胜诉权已丧失。二、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应依法驳回起诉。原被告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起诉时已经不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适格主体。三、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10776元的诉求依法不能成立,被告在原告年满60周岁时终止劳动关系,不属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求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社会保险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原告未举证被告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造成的具体损失。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梁双鹏从2010年10月进入被告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梁双鹏的工种为运焦车间皮带工。2015年10月原被告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2020年10月22日,阳曲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原告梁双鹏的申请,作出阳劳不字【2020】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申请人年龄已超过法定劳动者年龄,不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阳曲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不字(2020)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阳曲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证复印件、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折、门禁卡饭卡、原告工资计算明细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015年10月原告梁双鹏与被告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梁双鹏应当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原告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时间为2020年,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双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梁双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义书阁

裁判日期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香汝 书 记 员 张霞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