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黄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忻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黄欣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晋0902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黄欣退赔山西省瑞普种业有限责任公司347.201041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做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24日、10月13日、11月5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欣名下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股权、车辆、人行等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不动产、工商股权、车辆等信息。
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到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信息,协执单位回函:存有公积金61603元。本院予以提取。
四、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向忻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被执行人黄欣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