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托合塔尔汗肯加开,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身份证号码为XXX,牧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拉玛盖镇。
被执行人:塔力道努尔旦,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身份证号码为XXX,牧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托合塔尔汗肯加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塔力道努尔旦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4323民特47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塔力道努尔旦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托合塔尔汗肯加开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本案,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塔力道努尔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塔力道努尔旦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19)新4323民特47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承包费109000元,执行过程中塔力道努尔旦自动履行12000元,剩余97000元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及对被执行人塔力道努尔旦居住地所在村委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塔力道努尔旦暂无经济收入、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公积金、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塔力道努尔旦名下位于福海县喀拉玛盖镇的房产为唯一住房,且申请执行人托合塔尔汗肯加开放弃该房产的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塔力道努尔旦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以上查询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托合塔尔汗肯加开。申请执行人托合塔尔汗肯加开表示也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达吾列 托列吾
审 判 员 马 辉
审 判 员 张 艺 钟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夏库拉沙依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