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住所安徽省祁门县新城区大冲安置房5#-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075628724R。
负责人:薛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告:倪仕好,女,****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与被告倪仕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1年6月29日,原告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以被告倪仕好已交纳所欠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