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梁宏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长春,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林茂超,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乾州街道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梁宏秀与被申请人林茂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梁宏秀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吉首市房屋一栋(不动产证号:湘(2018)吉首市不动产权第××号,101室-501室);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吉首市乾州办事处西一环(南)50号盛世水云天D栋505室房屋一套(不动产证号:湘(2018)吉首市不动产权第××号),保全金额以135万元为限。申请人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6031104046020210002423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的审理和审结后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林茂超名下位于吉首市房屋一栋(不动产证号:湘(2018)吉首市不动产权第××号,101室-501室);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吉首市乾州办事处西一环(南)50号盛世水云天D栋505室房屋一套(不动产证号:湘(2018)吉首市不动产权第××号),保全金额以135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梁宏秀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