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岩月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1132ME35174603,住所:本县沙坪镇岩月村1组。 法定代表人:杨超,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月,女,四川得助(峨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峨边正镇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132MA64YWCJ6E,住所:本县沙坪镇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张腾贵。
审理经过
原告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岩月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峨边正镇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岩月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获准本院缓交30日诉讼费申请后,至2021年8月31日开庭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岩月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阿刘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