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井明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 被执行人宋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满达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井明星与被执行人宋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7年9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宋建平名下在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商贸楼2号门市。因被执行人宋建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国安 审判员 张丽莉 审判员 赵 锐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学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