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棲明,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飞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陈棲明申请执行李飞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李飞鸿分两次支付原告陈棲明装修及材料款11189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6189元。因李飞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棲明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飞鸿银行存款11256元(含案件执行费6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扣押(查封)期间,禁止买卖、隐匿、毁损及转移被扣押(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依法拍卖被扣押(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