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豪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31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志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强在中国工商银行05030055012051732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3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