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元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庄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元军与庄集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庄集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庄集名下位于四川省屏山县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钟敦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 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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