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元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庄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元军与庄集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庄集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庄集名下位于四川省屏山县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钟敦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 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