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执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张月豪,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广东观澜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帝临东2座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5296X4Y。
法定代表人:李景芳。
审理经过
原告王执宇诉被告张月豪、广东观澜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执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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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执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王执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