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马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同仁市隆务镇德合隆北路*号。 被告:董万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福禄巷汇通家园9号楼*室。
审理经过
原告马伟与被告董万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万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2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6日,原告与被告董万金签订了青海省机动第二分队水暖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提供劳务,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工资,剩余240000元未付。2020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确认拖欠原告工资240000元,现被告至今未支付该工资。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董万金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举证
原告马伟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水暖工合同,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劳务合同; 2、水暖结算单,拟证明2018年11月30日原、被告对劳务费用进行结算,确认拖欠原告工资300000元的事实; 3、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40000元。
被告质证
被告董万金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认为应确认其证明力,并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6日,原告在被告董万金承建的工地提供水暖劳务,2018年11月30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出具下欠原告马伟人工工资300000元结算单一张。后被告董万金向原告支付60000元,余款240000元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催索未果,双方由此成讼。 本院认为,被告董万金以结算单形式明确欠付原告马伟劳务费事实清楚,双发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马伟提供劳务后,被告董万金出具结算单及欠条确认欠付原告马伟劳务费240000元,故被告董万金应依约全面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故对原告马伟主张下欠劳务费2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万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起诉进行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万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马伟劳务费2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被告董万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当增吉 审判员 郭世辉 人民陪审员 卡先加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扎西周措 书记员 旦正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