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孙述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作平(孙述翔之父),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城路与鸿越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66862173N。
法定代表人:张亚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开发区(敬亭山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60667516K。
法定代表人:姚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梅学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李震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龙首路南侧润华苑一幢1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8007299913478(1-1)。
法定代表人:梅学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梅学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王**、梅学国、李震界、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梅学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述翔以本院未足额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孙述翔于2021年9月13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孙述翔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孙述翔撤回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