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陈某,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康某,男,汉族,住兰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康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后,通知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824元,逾期未足额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新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武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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