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建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新乡市耕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小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MA3XX517X3H。
法定代表人陈桂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桂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王建勋申请执行新乡市耕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桂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建勋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乡市耕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桂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乡市耕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限期给付申请人货款432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41元、执行费549元;被执行人陈桂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桂生名下存款予以限额冻结,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应解除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桂生名下存款以43789元为限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